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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州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2018年04月28日 16:27:20 ]
DZCR-2018-001000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中央、省驻德有关单位:

  现将《德州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并对照要求,进一步细化责任,强化措施,严格监管,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德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4月3日


  德州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健全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以下简称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应当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的原则。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坚持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

  第四条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制度。各级政府(管委会)和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和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章 政府职责

  第五条 市政府和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实施安全发展战略,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制定安全生产制度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三)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队伍的职业化和专业化建设。

  (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五)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体系,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组织或者委托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六)加大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制定政府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制度,落实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市、县政府(管委会)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作为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议事协调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下列工作:

  (一)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安全生产工作部署。

  (二)研究部署、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有关安全生产的制度、措施建议。

  (三)组织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组织、指导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并向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提出奖惩建议。

  (五)督促检查下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和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整治,对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

  (六)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安排,向下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发出警示通报,对有关人员进行约谈。

  (七)承办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安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为安委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安委会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常务副主任一名,负责协调日常工作。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安全生产工作的机构,对本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和配合做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及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工作。

  第三章 部门职责

  第八条 市、县政府(管委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加强安全生产宣传,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二)依法实施涉及安全生产的行政许可,坚持谁许可谁负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三)依法开展涉及安全生产的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整改事故隐患,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四)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参与或者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五)受理安全生产举报投诉,进行事故统计。

  (六)负责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七)国家、省和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市安监局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综合监督管理,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拟订全市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安全生产大数据信息协调获取,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建立完善全市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二)承担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组织市政府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负责统计和通报安全生产情况;受市政府委托或授权,依法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监督检查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参与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承担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承担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负责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等安全生产保障情况。

  (四)承担全市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批发、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五)承担工矿商贸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责;贯彻执行和拟订用人单位(不含煤矿)职业危害因素工程控制、职业防护设施、个体职业防护等相关标准;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六)贯彻执行和拟订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地方标准和规程,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七)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综合管理全市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八)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煤矿除外)的安全设施、职业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九)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全市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除外)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培训工作。

  (十)监督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

  (十一)组织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十二)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

  第十条 市发改委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纳入基本建设项目计划。

  (二)将建设项目安全条件作为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

  (三)参与对不符合工业发展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的矿山、化工等企业关闭及落实情况的监督指导。

  (四)协调地方与铁路部门的关系,指导铁路沿线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一条 市经信委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工业安全生产综合管理。

  (二)指导协调铁路道口监护的管理和综合治理工作。

  (三)负责电力行业安全生产指导工作。

  (四)负责老旧汽车更新报废和回收拆解企业与市场管理。

  (五)负责全市国防科技工业行业管理;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销环节的储存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第十二条 市卫生计生委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对卫生和计划生育行业的安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和放射性物品、医疗废弃物的安全处置管理。

  (三)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四)负责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市教育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市教育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指导、监督各类学校(含幼儿园)及其教学、科研、实验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各类学校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三)将安全教育纳入义务教育学校教学内容,指导各类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

  (四)负责直属学校学生在校活动、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督促制定活动应急预案和事故防范措施;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查处以任何形式或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其他危险性劳动的行为;组织查处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的行为。

  (五)依法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财政科技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指导安全生产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对安全生产领域重大科学技术研究成果进行奖励。

  第十五条 市民政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福利院、军供站、救助站等所属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指导、监督各类民政服务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协调做好安全生产事故的相关善后工作。

  第十六条 市公安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方面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督促、检查各有关单位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情况;组织道路交通安全检查,依法处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负责道路交通管理设施的监管,配合交通行政部门监督检查大型客、货运输车辆行驶记录仪安装使用情况。

  (二)负责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检查、督促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参与编制城乡消防规划;依法实施消防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火灾调查、行政处罚;承担火灾扑救和法规规定的应急救援任务;推广使用先进消防技术、装备;开展消防业务指导、宣传教育和培训;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消防工作意见和建议。

  (三)负责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四)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五)负责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办理和监督指导县级公安机关开展许可烟花爆竹运输和确定运输路线、许可焰火晚会燃放、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

  (六)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

  (七)依法履行校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

  (八)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管理案件。

  第十七条 市司法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纳入公民普法内容,指导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等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第十八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知识纳入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培训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将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指导和监督落实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政策措施,负责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的确定工作,监督发生伤亡事故的非参保单位或非法用工单位按有关规定对伤亡人员进行赔偿;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提取工伤预防费用,加大工伤预防的投入;做好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

  (三)负责劳动合同及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参加工伤保险,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指导农民工安全培训教育。

  (四)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

  (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领域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及技能人才规划、培养、继续教育、考核、奖惩等相关政策。

  (六)指导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

  (七)对安全生产领域先进集体和个人以及在事故救援工作中做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经费纳入预算,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二)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政府公共安全体系建设。

  (三)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条 市统计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负责将安全生产有关数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并定期公布;为安全生产考核提供依据。

  第二十一条 市国土资源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矿业秩序整顿和资源整合工作,依法查处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及违法从事选(洗)矿的行为。

  (二)负责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督促矿山企业对采矿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进行恢复治理。

  第二十二条 市环保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核安全、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和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置,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负责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

  (二)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山、尾矿库关闭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三)对废弃危险化学品收集、贮存、处置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依法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按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四)组织、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环境事件的污染处置和应急监测。

  第二十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铁路、交通、水利、民航、电力、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除外)。

  (二)负责建筑施工、建筑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勘察设计、建筑监理等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等房地产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对房屋建筑和职责范围内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使用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四)负责德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之外其余各县(市、区)城市燃气、供热(汽)的安全监督管理。

  (五)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指导开展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工作。

  第二十四条 市规划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作为编制规划的设计原则,在规划设计内容中做好落实。

  (二)按规定权限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草案,在编制总体规划时,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

  (三)负责向城市规划区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大型户外广告(独立式)的设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五)将安全生产规划与城乡规划衔接,指导高危行业建设项目规划选址。

  第二十五条 市交通运输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负责职责范围内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负责有关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核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四)依法参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五)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并组织开展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组织实施农村公路安保工程,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车辆超限超载等违法行为。

  (六)指导有关交通运输企业落实安全评估、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七)按照职责开展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营运船舶超载和打击无牌、无证、报废船舶营运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六条 市商务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指导、监督商贸流通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市属商贸流通行业(不含商品交易市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指导、监督拍卖、典当、旧车流通、再生资源回收等特殊流通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四)配合有关部门对市属有关商贸流通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十七条 市农业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农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农村基层组织和农民做好种植业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指导农村沼气工程所有者做好沼气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

  (二)负责农药经营、使用等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

  (三)按职责负责农业机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农业机械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市农机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指导、监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牌证核发和年度检验工作。

  (二)指导、监督农机驾驶人员技术培训、安全教育和考核发证工作。

  (三)按职责负责农业机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农业机械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市林业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林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负责森林防火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定防范森林火灾的措施和对策,并组织落实。

  (三)指导、监督职责范围内林区、森林公园、林场和其他涉林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四)指导、监督林产品加工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十条 市水利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指导、监督防汛抗旱工作的安全管理,负责市管河道堤防、水闸等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对水利工程项目安全设施进行监督管理,监督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工作。

  (三)对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四)组织、指导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

  (五)监督、指导水利行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第三十一条 市粮食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负责指导监督粮油仓储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十二条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所属文艺演出单位、博物馆、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影剧院、文化馆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二)协助有关部门对文化娱乐等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三)负责主办、承办的各类图书和音像制品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书市等活动的安全生产管理。

  (四)对广播电影电视重大工程和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五)指导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机构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协助有关部门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三十三条 市体育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对公共体育场馆、公共体育设施安全运行进行监督管理,对承建的体育场馆、设施建设工程进行安全管理。

  (二)对承办的体育赛事和活动、体育彩票发行进行安全管理。

  (三)监督指导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市民族宗教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依法严格审核、审批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和维修改造,配合相关部门对工程施工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督促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第三十五条 市城管执法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建成已移交的路灯、桥涵、下水道及其防护栏等市政设施的维护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管辖范围内的户外广告、牌匾、宣传设施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反城市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负责对建成已移交的城市道路、风景区、公园的管护和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四)负责管辖范围内的环卫、市容市貌、市政、园林等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市国资委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二)对国有出资企业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进行考核。

  (三)组织或者参与对国有出资企业的安全生产检查,督促国有出资企业落实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

  第三十七条 市工商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对企业登记中涉及安全生产登记事项的前置审批文件、证件进行审查。

  (二)规范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经营秩序,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检查,督促市场主办单位依法加强安全管理。

  (三)依法对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

  (四)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八条 市质监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对全市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承担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的责任。管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依法对安全防护计量器具进行监督管理。

  (二)监督管理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

  (三)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的资质资格。

  (四)依法对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生产企业产品质量进行监督。

  (五)对生产领域的烟花爆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六)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九条 市人防办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单建人防工程安全监督管理。

  (二)指导单建人防工程安全生产和已建成单建人防工程安全监督管理。

  (三)负责人防直属工程平战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

  (四)负责人防工程拆除、报废工作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市法制办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审查修改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

  (二)负责对有关部门报送政府审议的文件中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核。

  (三)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

  第四十一条 市中小企业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全市中小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指导和服务。

  (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第四十二条 市公路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相关公路(含公路桥梁、隧道)建设工程及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所属公路建设维修养护工程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国、省道及高速公路有关路段等相关公路(含公路桥梁、隧道)的养护、危险路段安全整治、自然灾害处置等工作。

  第四十三条 市畜牧兽医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市畜牧、兽医、兽药、饲料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指导全市畜牧业及其相关企业的发展,指导全市畜牧业饲养、加工、销售的一体化经营,监督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第四十四条 市油区办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研究拟定我市油区管理的规定和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协助油田加强油、气、水、电、器材物资的安全管理,负责全市落地原油的安全回收和利用,负责全市油区稽查工作,维护油区秩序。

  (三)负责全市境内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监督检查《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的贯彻执行情况。

  (四)指导、监管本系统所属单位及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十五条 市旅游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二)负责旅行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检查旅游业生产经营单位(旅行社、旅游星级饭店、旅游A级景区等)落实有关安全制度和措施。

  (三)会同有关部门对旅游安全实行综合治理,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旅游客运安全管理。

  (四)负责全市旅游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第四十六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市级机关事务管理、保障、服务工作。

  (二)按照法律法规或市政府授权,承担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工作。

  (三)根据市政府授权,负责市级机关公务用车的编制、配备、更新和报废的有关工作。

  (四)负责行政中心综合楼、政务服务中心等办公楼和附属设备的使用管理工作,负责会展中心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行政中心机关餐厅的管理工作。

  (五)指导本系统所属单位及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条 市地震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地震监测预报及震情和灾情速报工作。

  (二)负责地震灾害预防管理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地震次生灾害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

  (三)组织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地震群测群防工作。

  第四十八条 市公用事业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德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市区)城市规模以上供水、供气、集中供热(含热源厂)企业的经营许可,并依法监管。

  (二)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市区公用行业执行国家、省质量标准和计量、节能、压力容器、设备、安全生产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参与审查工程建设项目有关城区供水、燃气、供热等设计方案和验收。

  (三)负责市区公用事业市场放开和管理工作,对公用事业依法培育,规范管理公用事业市场,指导公用事业中介服务机构业务工作。

  (四)负责市区公用事业行业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公用事业企业开展安全管理,对危害公用事业生产经营的行为及事故隐患依法查处。

  第四十九条 市文化市场执法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文化、文物、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和版权管理等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拟订行业标准规范,建立安全专家队伍,分析预警行业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依法查处和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二)负责印刷企业、文化娱乐场所、电子游艺场所、网吧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性演出场所(含临时搭建舞台的大型演出活动)等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组织文化市场专项整治。

  (三)负责本行业领域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第五十条 市供销社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指导本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按照政府授权对本系统重要农业生产资料、棉花和农副产品的经营进行组织、协调、管理,加强安全生产监管。

  (三)指导、监管本系统所属单位及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十一条 市应急办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及时掌握市内安全生产重大情况和动态,并及时报送市领导,上报省政府总值班室。

  (二)负责组织编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审核专项应急预案及操作手册,协调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和应急体制、机制、法制建设。

  (三)协助市政府领导处置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协调指导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应急保障和救援等工作。

  第五十二条 市气象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警报工作,及时发布影响安全生产的天气预警、预报信息。

  (二)对雷电灾害安全防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三)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期间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

  第五十三条 市烟草专卖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负责烟草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烟草企业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第五十四条 漳卫南德州河务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组织拟定管辖范围内水利发展规划,负责相关规划的监督实施。根据授权,负责直属水利项目及单位基础设施项目前期工作、建设与管理。

  (二)协调、监督管辖范围内的防汛抗旱工作,对防汛抢险提供技术指导。按照规定或授权,对所辖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

  (三)按照规定或授权,实施管辖范围内河流的治理和开发,负责所辖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负责所辖水利工程的建设与运行管理。

  (四)负责授权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负责所辖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按照规定和授权,负责取水许可监督管理等工作。

  (五)负责职权范围内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查处水事违法行为。

  (六)指导、监管本系统所属单位及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十五条 市水文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市境内水文监测站网的统一规划建设和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对全市境内从事地表水和地下水资源水量、水质监测的单位以及其他从事有关水文监测的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负责提供政府防灾减灾有关水文方面的技术支持。

  (四)指导、监管本系统所属单位及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十六条 德州黄河河务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编制德州黄河综合规划及有关的专业或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编制德州市防御黄河洪水预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德州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黄河防汛日常工作。

  (三)负责德州黄河河道、堤防(含金堤、北展宽堤、格堤)、险工、控导、涵闸等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按照规定或授权,负责辖区内的黄河水利项目的建设与管理;根据授权,组织辖区内建设项目的论证、申报、审查、许可工作。

  (四)指导、监管本系统所属单位及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十七条 市邮政管理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制定保障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安全生产的政策制度和相关标准,并监督实施。

  (二)依法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实施安全监督检查,指导和监督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落实安全责任制,开展安全运营宣传教育和培训,督促企业加强内部安全管理。

  (三)负责对邮政行业运行安全进行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查处违反邮政行业安全监管规定的行为。

  (四)负责本行业领域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告,组织调查或者参与调查邮政行业安全事故。

  第五十八条 新闻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

  (一)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方面的新闻发布工作,指导主管部门及时发布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和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做好网络舆情监控与应对处置工作,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二)将安全生产宣传纳入社会公益性宣传范畴,督促指导有关新闻单位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第五十九条 市保险行业协会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指导各商业保险机构为安全生产提供相关保险服务,建立“安保互动”机制。

  (二)指导各商业保险机构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积极开展安全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险以及有关安全生产的商业保险业务;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按照规定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及个人予以赔付。

  第六十条 德州银监分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监管全市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二)指导、监管本系统所属单位及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成品油监管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194号)要求,落实相关成品油安全监管责任。

  第六十二条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各行业管理部门按职责要求承办市委、市政府和市政府安委会部署的其它安全生产工作。

  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与市有关部门不对口单位职责的划分,由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据实界定。

  第四章 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六十三条 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当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部署本行政区域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决定事项作为安全生产有关检查、考核的依据。

  第六十四条 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当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

  市、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情况,每年年底前提交安全生产工作报告。

  第六十五条 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完善考核指标体系。

  第六十六条 本辖区和本行业、领域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或者连续发生影响恶劣的一般事故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逐级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作出检查,有关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作出检查。

  第六十七条 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市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给予警示通报,并对有关人员进行约谈:

  (一)三个月内接连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或死亡人数累计超过3人的(工矿、商贸领域);

  (二)发生较大及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迟报、漏报、瞒报、谎报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发生社会影响大、舆论关注度高生产安全事故的;

  (五)未按时完成上级政府安委会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整治任务的;

  (六)存在严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长期未有效治理的;

  (七)年度内发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事件的;

  (八)未按时完成上级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重大专项任务的;

  (九)市政府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对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安委会成员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有关生产经营单位未认真履行职责,且符合《德州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德安发〔2017〕19号)规定的情形的实施“一票否决”。

  第六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和有关部门未按照本规定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管委会)给予通报,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涉及安全生产的行政许可、行政执法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依法履行重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未有效组织或者参与事故救援,导致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扩大的;

  (四)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五)阻挠、干涉事故调查处理或者责任追究的;

  (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与市政府有关部门在机构设置上不一致的,由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确定其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七十条 本规定自2018年5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到2023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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