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建〔2018〕196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粮食局:
根据中央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和《财政部 国家粮食局关于在流通领域实施“优质粮食工程”的通知》(财建〔2017〕290号)、《国家粮食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优质粮食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粮财〔2017〕180号),为更好地发挥中央财政资金效益,进一步推进“优质粮食工程”实施,请你们对“优质粮食工程”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对象
中央财政拨付到相关省份用于实施“优质粮食工程”的补助资金,截至评价当年第一季度末的绩效情况。2018年对2017年至2018年3月31日的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2019年对2017年至2019年3月31日的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二、评价原则
(一)客观公正。要坚持阳光评价,严格按评价规定的程序开展相关工作,评价过程和结果要真实、客观、公正,有条件的地方应公开评价程序和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二)问题导向。绩效评价要实事求是,坚持问题导向,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切实发挥评价的作用,促进“优质粮食工程”更好地实施。
(三)系统全面。要对“优质粮食工程”的3个子项的实施情况和取得效果等进行全面评价,避免缺项漏项。可利用科研院所等专家团队力量开展相关工作,确保评价工作的系统性、科学性、完整性。
(四)重点突出。每年度开展评价工作时,根据实际情况,做到重点突出。2018年的评价,要突出项目决策和项目管理;以后年度的评价,要突出项目产出和项目效果。
三、评价内容
(一)项目决策情况。包括是否按规定制定本省份“优质粮食工程”具体实施方案并报财政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原国家粮食局,下同)备案;结合本省份实际,3个子项建设规模和资金安排是否合理,是否存在畸轻畸重;是否设计绩效评价体系和评价方案等。
(二)项目管理情况。包括省里是否成立领导小组或机构;是否制定本省份“优质粮食工程”资金管理办法,明确分配、拨付、使用程序和要求;是否按申报方案和答辩时的承诺落实自筹资金;中央财政资金是否及时足额拨付。
(三)项目产出情况。包括项目建设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支持了不符合支持方向的内容;是否结合本省份实际情况全面开展相关建设;项目建设进度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等。
(四)项目效果情况。包括优质粮油产品比例是否提高;种粮农民是否增收等。
四、评价依据
(一)《财政部关于印发<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866号)。
(二)《财政部 国家粮食局关于在流通领域实施“优质粮食工程”的通知》(财建〔2017〕290号)。
(三)《国家粮食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优质粮食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粮财〔2017〕180号)。
(四)《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建设技术指南(试行)>和<粮食产后服务中心服务要点(试行)>的通知》(国粮办储〔2017〕266号)。
(五)本省份参加竞争性评审时的申报文件和方案。
(六)本省份报财政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备案的具体实施方案。
(七)能够证明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落实到项目单位、证明项目实施进度、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已开展相关工作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原件或复印件)。
五、指标体系
财政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评价内容,建立评价指标体系,并根据实际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调整。评价采用百分制。根据评价总分,分4个等级:优(90-100分)、良(80-89分)、中(60-79分)、差(0-59分)。有以下情况之一为较差:
(一)资金未按政策规定用途使用。
(二)资金管理、使用问题被中央媒体曝光或被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批示并查实。
(三)报送的相关证明材料弄虚作假。
六、评价程序
各省份财政和粮食部门在本省份“优质粮食工程”领导小组领导下,根据本通知中的总体评价指标和标准开展自评,务必于每年4月底前将自评结果以正式文件形式报财政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2018年对2017年度的评价结果报送时间可延长至2018年5月底),同时附带评分依据中的相关文件和材料(按评分表所列顺序装订成册),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各省份对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材料以及评分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财政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对各地报送的自评结果进行程序性审核。专员办将适时对各省份自评结果进行复核。
七、结果运用
财政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将根据各地自评结果,按照“奖优罚劣”的原则安排补助资金。如果专员办复核结果与自评结果差异较大,按照专员办复核结果对上一年度的中央补助资金分配结果进行校正,多退少补。各省份财政和粮食部门应当根据自评结果,按照“奖优罚劣”的原则,对示范县和示范企业作出相应奖惩,并实施动态调整。
附件:
“优质粮食工程”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财政部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18年5月15日
(来源: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门户网站
www.chinagrain.gov.cn)